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》(皖发〔2013〕7号)和《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》(宜政发〔2013〕11号)等文件精神,进一步促进我县民营经济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,结合实际,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一、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和目标
1、指导思想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,紧紧抓住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宏观环境和后生机遇、发达地区转型发展带来的阶段性机遇、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区域性机遇,大力发展民营经济。坚持以市场为导向,以结构调整为主线,以科技创新为动力,以特色经济为重点,以提质增效为中心,以抓大不放小为原则,大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,不断提高民营经济层次,使民营经济成为我县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、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、居民增收的重要来源。
2、发展目标。力争到2017年,万人拥有企业数、个体工商户数分别比2012年翻一番以上和增长50%以上。到2013年,万人拥有企业数达到33个,个体工商户达到9092个,民营经济的创新能力不断增强,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。
二、放宽市场准入
3、放宽企业注册条件。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,允许公司注册资本货币“零首付”,可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,加快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。
4、放宽企业登记条件。试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登记制度。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,可先行申请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,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可再申请取得许可审批。
5、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。鼓励组建企业集团,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,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000万元、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的,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。
6、放宽民营资本的投资经营领域。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,或不符合国家和我县产业政策的行业、领域外,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;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,鼓励民营资本加快进入,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要求。支持民营资本以独资、合作、联营、参股、特许经营、BOT等方式,参与城镇供水、供气、公共交通、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投资;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建设工业、商业、农业等领域创业孵化器,允许民营资本投资教科文卫体及旅游、养老等社会事业,以及经济适用房、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;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。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。
7、减少审批事项。减少对投资项目的审批、核准和备案范围;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、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;成立行业协会属于商会类、科技类、公益慈善类、城乡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的,逐步推行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制度。
三、加大财税支持
8、扩大专项资金规模。从2013年起,县财政每年综合安排资金3000万元,增加贷款担保基金,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奖励力度,促进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9、推进创业基地建设。依托工业园区、循环经济产业集中区,大力推进创业基地建设,构建良好的创业平台。县经济开发区和循环经济产业集中区兴建标准化厂房,孵化小微企业,实行低价租赁、先租后买等方式降低企业创业成本。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、闲置场地和厂房,改建创业基地和农民工创业园。
10、支持全民创业。支持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开展自主创业,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、放宽准入领域、加强创业指导。鼓励个体工商户变更、升格为民营企业,工商部门给予方便办理登记,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按市政府文件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11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。坚持突出重点和全面推进相结合,支持企业技术改造,努力突破关键技术,改造提升行业工艺技术水平,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,继续实行技术改造补助政策。对当年实际投资额位居前10名的民营工业企业授予“岳西县工业投资十强”称号,予以表彰。
12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。建立科技创新激励机制,推进产学研合作,鼓励民营企业建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、研发中心、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,参与产学研合作项目以及重点实验室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充分发挥技术优势,积极主导和参与地方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国家标准修订。对当年认定为国家、省企业技术中心(或工程技术中心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)、省高新技术企业,县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13、支持企业节能减排。加大对节能降耗、清洁生产、资源综合利用、服务平台建设、节能诊断等方面的资金支持,符合条件的,税务部门依法给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。对节能减排成效明显的企业,优先支持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省扶持资金。
14、支持企业品牌建设。大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,继续实行创建品牌奖励政策。支持企业提高商标注册、运用、保护和管理能力,扶持一批经营有特色、产品质量好、市场占有率高的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。对新获国家级驰名商标、名牌产品和“中华老字号”称号的以及省级著名商标、名牌产品的企业,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。